6月27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和纪委(监察审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物资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规定》强调,集团公司继续执行“三集中”、“三分离”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体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构理由擅自越权采购。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及时做好物资需用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各单位申报物资需用计划时,不得随意标注要求供货的厂商,集团公司采购部门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企业利益的原则来合理确定推荐意见。非采购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供应货厂商提供本单位物资需用计划信息,更不许在采购单位行使采购业务前越权谈价。大宗设备(单台、套100万元以上)或大宗材料(单批次200万元以上)物资采购时,采购单位必须准备好具有三家以上供货厂商的比选方案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汇报,取得同意后方可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