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遵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执行新的井下津贴标准。
具体标准分别为:井下采掘修工,每工20元;井下辅助工,每工10元;综采、综掘面上的机电维修工,采煤、掘进跟头、跟面的安检员、瓦检员、救护队员,集团公司及各矿机关管理人员、区队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每工20元;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井下津贴标准为每工10元;其他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津贴标准为每工5元。井下作业人员下井工作时间不满4小时的,不发给井下津贴。
夜班津贴。从事井下作业的前夜班每工6元,后夜每每工8元;不属于三班或两班工作制的职工,带班工作的管理人员,不执行夜班津贴;在井下工作不满8小时的不支付夜班津贴;地面工种的夜班津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井下班中餐补贴,每工6元。井下班中餐补贴必须用在井下,食在班中,不发放现金或变相发现金。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要求,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井下职工的关怀与温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要按照定员、定额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提高职工收入,稳定井下职工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