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矿、汪洗厂、二选厂:
《水矿集团公司煤质管理奖罚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水矿集团公司煤质管理奖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生产矿井和选煤厂抓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始于用户需求,终于用户满意”的质量方针,加强对煤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内部煤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集团公司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质管理工作。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由生产、环保、运销、财务、企管、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
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组 长:集团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集团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销售副总经理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管理部、环保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运销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对集团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煤炭产品质量进行决策、指导和协调。
2、制定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的年度、季度煤炭质量指标。
3、根据完成情况对二级单位和部门的煤炭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奖罚。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负责集团公司煤炭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环保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煤炭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2)负责根据矿井年度、季度煤质建议计划编制各选煤厂年度、季度指标计划。(3)负责对选煤厂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追查,并提出处罚建议。(4)负责煤层煤样、采、制、化验及报表的编制工作。(5)负责公司内部煤质纠纷的最终仲裁工作。
生产管理部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2)牵头制定矿井年度、季度煤质计划。(3)负责提供各生产矿井采掘接续计划。(4)负责煤层煤样的采样工作。(5)对生产矿井的煤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6)负责对各生产矿井出现的煤质问题进行及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运销公司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有关煤炭产品的质量标准及规章制度。(2)负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内部购销及对外销售煤炭产品数、质量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3)负责煤层煤样的采样工作。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单位)履行煤质管理职责进行督查、考核;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对生产矿井、选煤厂进行考核。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考核结果落实兑现。
第三章 煤质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 煤层煤样的采、制、化
1、生产部必须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提供各生产矿井下一季度采掘接续计划,生产部、环保部和运销公司中旬开始采样,月末必须完成。
2、采样时各生产矿井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无动手采样权。
3、煤层煤样采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只采全煤高度)进行,回采工作面必须回采的顶、底、夹矸及断层矸石体积,生产部在测算指标时综合考虑。
4、采样数量工作面两巷按走向长度每间隔100米分别采取一个煤样,切眼根据切眼长度采取1-2个煤样。
5、经公司同意的进生产系统的掘进头煤样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生产部在测算指标时综合考虑。
6、煤层煤样采完后要认真填写煤样标签,现场封存好,送环保部中心化验室化验。
7、环保部中心化验室按国家标准进行制样和化验工作,化验数据必须在煤样送到10内报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六条 矿井、选煤厂煤质指标的制定
1、各生产矿井年度、季度煤质指标以工作面综合灰分指标为基础,炮采工作面、高档普采工作面加2%,综采工作面和综放工作面加3%制定各生产矿井年度、季度煤质指标,在综合考虑上述第五条第3、5项因素后确定。
2、年度煤质指标生产部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制定出次年的年度煤质指标,环保部在12月上旬制定出选煤厂次年各项指标并报生产部,生产部集中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3、季度煤质指标生产部必须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5日前制定出各生产矿井季度煤质指标,并在26日前通报环保部,环保部在28日前制定出选煤厂指标计划。生产部集中报集团公司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指标的调整
1、除下列情况外,煤质指标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①工作面推采时发现的断层,煤壁矸石面积30m2以上,影响长度预计30m以上者;②工作面推采发现的煤层变薄带或夹矸增厚,在工作面最低采高时,煤壁矸石30m2以上,影响长度预计30m以上者;③工作面由于顶板状况极差,经公司组织会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超前片帮漏顶者。
2、指标调整由矿井提出书面申请。
3、环保部根据生产矿井的调整指标3日内完成选煤厂的指标的调整,报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奖罚规定
第八条 公司按季度指标对生产矿井进行月度考核,当月实际完成煤质指标与计划指标±200千卡/千克以内时,不奖不罚;±200千卡/千克以上时,每±100千卡/千克罚(奖)矿领导班子月度基本年薪10%;不足100千卡/千克的按100千卡/千克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选煤厂按精煤产品稳定率(10.5—11.5%)进行月度考核,以70%为基础,每±5%奖(罚)厂领导班子月度基本年薪10%。外销精煤每发现一次明显带矸的批次,罚厂领导班子月度基本年薪5%。每发现一批≥12%的外销洗精煤,罚厂领导班子月度基本年薪5%,每发现一批≤10%的外销洗精煤,罚厂领导班子月度基本年薪10%。
第十条 每月8日前由环保部向企管部提交煤质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企管部考核后网发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运销公司、生产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十一条 奖励不进入年薪;除矿厂主要领导外,罚款在年薪中扣除。矿厂主要领导罚款在每月15日前交到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效果对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奖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8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以前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水矿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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