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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矿集团公司住房增量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水矿集团    文章来源:水矿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9

各单位及控股公司:

  经水矿集团公司研究,公司第十三届三次职代会第三次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盘水市房产管理局(市房管发〔2008〕19号)批准,水矿集团公司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水矿集团公司住房增量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现将《水矿集团公司住房增量补贴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水矿集团公司住房增量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补充意见》(黔府发[2004]11号)、《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市府发[2006]6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住房增量补贴享受对象

  住房增量补贴享受对象为水矿集团公司(含控股企业)在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含不在岗的内退职工、伤病保职工)。

  三、住房增量补贴计提比例

  根据省、市住房增量补贴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经济效益状况,目前,在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内退职工)暂定为10%;离休职工暂定为14%;退休职工(含伤病保职工)暂定为12%。 今后可视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状况调整计提比例。

  四、住房增量补贴计提发放基数

  (一)在职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三项之和为计提发放基数。

  (二)离退休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十二月份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为计提发放基数;当年退休的,以退休当月统筹内养老金为计提发放基数。

  (三)内退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三项之和为计提发放基数;当年内退的,以当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年功工资三项之和为计提发放基数。

  (四)原已办理伤病保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十二月份应发工资为计提发放基数。

  (五)符合享受住房增量补贴的各类人员按各类计提发放基数进行计发。月住房增量补贴计提发放额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发。在职职工月住房增量补贴计提发放额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六)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在水矿集团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不计发住房增量补贴;工作满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计提发放额的50%发放。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按全额计提发放。

  (七)待、转岗职工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不发放住房增量补贴。

  (八)已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的职工,其所购住房符合办理《市场准入许可证》而未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金的,其应缴交的土地收益金从应发放的住房增量补贴中逐月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住房增量补贴:

  (一)停薪留职的。

  (二)死亡的。

  (三)调离水矿集团公司的。

  (四)开除、除名、辞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被公安机关依法收容、收审或被判刑等原因当月不计发工资的。

  (六)请长假、借调到集团公司以外的,公司在册但到参股公司任职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不得享受住房增量补贴:

  (一)采、掘、修当月出勤工数达不到法定班数80%的,其他工种达不到法定工作日95%的(上述出勤工数含工伤、病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有资假期)。

  (二)当月其他违背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不计发工资的。

  七、住房增量补贴由各单位按月在成本中列支。

  八、根据《关于规范非财政拨款单位住房增量补贴归集发放的通知》(市房管通[2007]59号)要求,经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后,建立住房增量补贴专用账户,核算和发放住房增量补贴。为加强管理,专户设在财务部,服从和接受上级统一监管,按时报送报表。

  九、住房增量补贴的归集发放管理程序

  (一)住房增量补贴按月发放。

  (二)各单位房管部门按月填制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

  (三)单位劳资、财务部门审核,领导签字认可。

  (四)报生活服务分公司复核后,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批准发放。

  (五)财务部凭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应发金额,扣除应缴土地收益金和房屋租金后,差额部分向各单位拨付,并纳入专户管理。        

  (六)各单位按月造表支付给职工个人。

  (七)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明细表(含电子文档)报生活服务分公司备案,离退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发放明细表同时报社保中心备案。

  十、其他事项

  (一)因管理体制改变等原因不再隶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在册职工),从变更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增量补贴。

  (二)今后如遇到上级政策变化,不再执行住房增量补贴时,企业将停止住房增量补贴发放。

  (三)如遇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集团公司成本难以负担出现亏损时,停止住房增量补贴的发放。当企业经济效益好转,恢复发放住房增量补贴时,不再补发停发期间的住房增量补贴。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住房增量补贴停发的,停发期间的住房增量补贴不再补发。

  (五)企业在经济效益好时,也不得预发未来年度的住房增量补贴。

  十一、本办法经水矿集团公司第十三届三次职代会第三  次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六盘水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省国资委备案,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后勤事务管理部负责相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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