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城矿业(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罚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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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水矿集团 文章来源:水矿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力度,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水城矿业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单位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辆单位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20%处以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10%处以罚款;对责任领导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5%处以罚款,对单位主要领导分别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2%处以罚款,并视事故责任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或党纪处分。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20%处以罚款,对带车人按企业经济损失金额的10%处以罚款。
二、凡单位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人身伤亡及重大事故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司安全管理部、纪委、工会、事故单位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针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责任及事故教训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并向集团公司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罚款由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据罚款依据,对单位罚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罚款依据在单位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由本人领罚款单直接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罚款由公司纪委监督执行。
四、本规定是《水矿集团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处罚规定的修订、补充、完善,适用于水矿集团公司各单位(含公司控股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车辆管理规定,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均适用本规定。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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