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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联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水矿集团    文章来源:水矿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9

各单位: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联系实施办法》已经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签,现印发执行。

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联系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省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与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联系,现依据省国资委印发的《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联系派出企业工作办法》(黔国资通监督〔2008〕39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事会与公司领导在监事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初期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时,举行联系会议,互相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监事会第五办事处与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召开联系会议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在联系会议上,监事会主席应向公司领导通报下列事项: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工作部署和要求,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

  二、对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近期安排。

  三、需要企业有关部门配合检查的事项。

  四、其他可以向企业负责人通报的情况。

  第三条  在联系会议上,公司领导应向监事会主席通报报告期内的下列事项: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及管理情况。   

  三、企业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及计划完成情况。

  四、其他应向监事会主席通报的情况。

  第四条  根据需要,经监事会主席与公司领导协商确定,监事会第五办事处可以与公司有关部门召开某些业务性的专项检查情况沟通会议,解决相关业务技术性问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人员(指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列席公司以下会议:

  一、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

  二、研究公司重大事项的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中介机构进入公司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工作的方案讨论、审定会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的情况通报会议。

  第六条  对第五条规定的会议,一般由公司办公室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内容等通知监事会第五办事处。对于研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企业改革以及财务预(决)算方案等重要业务性会议,会议主办部门还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列席或者派员列席会议,并由第五办事处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办公室反馈。

  对监事会因故未能列席的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或会议主    办部门通过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会议材料等形式向监事会    通报会议情况。采取非会议方式与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审计(评估)计划、重点、过程及交换意见的,由财务部门将有    关情况及时向监事会通报。

  第七条  监事会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    《监事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机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  告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

  第九条  根据监事会工作的需要,公司应按期向监事会报  送以下报告、报表、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年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报告;

  五、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六、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季度、年度统计报表    及相关分析资料;   

  七、公司年度工作总结,财务部、生产部、企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及运销公司、物资公司等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八、董事会、总经理会的会议决议、纪要;

  九、公司对外抵押、担保,较大经济诉讼,各部门及控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规的相关材料;

  十、公司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变动,各部门和控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变动资料;

  十一、监事会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上报省有关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文件,应抄送监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报告、报表、资料、文件所涉及部门,应指定专人将有关资料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送监事会;监事会第五办事处宋兴文负责收文和处理。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七号楼1335室,邮编:550004,办公室电话:6839936,手机13511934883。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按照《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使用、保管公司所报送的报告、报表、资料、文件,并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到公司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的时间,由监事会主席与公司领导协商确定。公司办公室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作好相应准备。    

  在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中,由公司及各控股二级单位财务资产部门为主配合监事会工作,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公司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期间,职工代表监事应妥善安排好所在部门工作,接受监事会主席的领导,完成监事会主席安排的有关工作。届期满由监事会对职工代表监事作出工作鉴定,成绩突出的报省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黔府发〔2001〕2号、黔国资通监督〔2008〕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由监事会和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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