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机关的立案侦察和审理查明,木冲沟煤矿原矿长赵友双、原党委书记孙传敬、原总工程师陈仕杰三人分别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集团公司已先期将具体案情进行了通报)。经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友双犯贪污罪、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孙传敬犯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陈仕杰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之后,赵友双和陈仕杰分别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8〕黔高刑二终字第9号、第23号《刑事裁定书》对赵友双、陈仕杰进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赵友双、孙传敬、陈仕杰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水矿集团公司关于对违反经济纪律行为的若干处理规定》,经集团公司2008年8月7日党委会和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赵友双、孙传敬、陈仕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处分。
特此通报。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