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鉴于个别单位近期出现不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副总师设置规定,擅自决定某些人员享受副总师待遇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管理,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副总师岗位管理通知如下:
1、各单位副总师岗位(包括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各种助理等),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编制设置。
2、各生产矿井在编制定员内聘任副总师,由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研究,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将聘任报告、考察材料及《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向集团公司事前备案,经同意批复后,由各二级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后行文聘任。要做好任职谈话,并实行试用期制管理。
3、其他单位(含顶拉煤矿)副总师聘任,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副总师岗位设置,通过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后,将聘任报告、考察材料及《管理人员任免审批表》上报集团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经集团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研究并报公司领导同意,进行任前公示后,直接行文聘任。要做好任职谈话,并实行试用期制管理。
4、各单位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决定聘任的副总师或享受副总师待遇的人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停止其待遇,并于2008年5月20日前清理安置完毕。
5、今后如未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决定聘用或享受副总师岗位人员的单位,一经发现,其所支付的待遇一律从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薪中扣除,并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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