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矿井、建业公司:
为稳定职工队伍,进一步调动井下生产工人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年生产任务的完成。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研究决定,调整井下工人的井下津贴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井下津贴标准
1、井下采掘修工人,月出勤达到法定制度工作日及以上的每工30元;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制度工作日的每工20元。
2、井下辅助工人,月出勤达到法定制度工作日及以上的每工15元;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制度工作日的每工10元 。
3、综采、综掘面上的机电维修工,采煤掘进跟头、跟面的安检员、瓦检员、救护队员,集团公司及各矿机关管理人员、区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区队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下井工作的,井下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井下津贴的考核与支付,要严格加强考勤管理,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责任,并按一定比例扣罚经营者年薪。
三、考核支付中的有关其他规定,仍按水矿发〔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的井下津贴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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