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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
作者:水矿集团    文章来源:水矿集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3


各单位:

  集团公司自2003年1月开始实施《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以来,促进了经济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范了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但近年来,出现部分二级单位未经请示集团公司,或未经集团公司授权擅自订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售、施工、购买、资产处置、合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经济合同,或者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以及订立的合同未经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就开始执行的情况。由于合同主体不明确、合同要件不具备、双方责任不清,甚至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引起法律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效益,现就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规定

  集团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承担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对外行驶独立法人权利,必须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的统一管理。二级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经济活动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才能进行。因此,二级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采购无法满足工程、技术、质量等方面要求的情况下,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的外委工程、外购物资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①对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出售、施工、购买、资产处置、合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经济合同列入集团公司计划项目,或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委托或代理。

  ②对方主体资格合法,委托代理人有授权书,营业执照有效,经营范围许可,资质满足需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承包施工等级等相应证照齐全,法人、自然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③满足国家对标的物有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要求,即具有效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证照;

  ④合同条款符合规范要求,标的物、数量、价款(报酬)、质量、交货期(完工期)等具体明确,对履约、违约责任约定清晰,提供担保或履约保函符合规定,合同主要条款和履约、违约赔偿等对公司有利,合同纠纷管辖地应约定为集团公司所在地,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等。

  审查合格后方可与对方草拟经济合同,并按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合同审查。

  二、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应履行审查程序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子(分)公司负责管理单项合同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合同,集团公司负责审核备案单项合同金额在三万元及以上的合同,此规定继续有效,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单位贯彻执行时不得采用变相分割,以大化小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该规定的执行。

  1、对于三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之内报企业管理部备案;对单项合同金额三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必须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核,企业管理部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完毕符合要求的合同,盖章备案后方可生效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合同予以退回原单位。

  2、对于须经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审查的合同,要求备齐有关资质材料和草拟合同一起送企业管理部。对于列入公司计划并经公司领导同意的合同企业管理部予以审核,对各项要件合法的合同予以加盖合同审核章;对于合同各项要件有缺陷的,要求合同签订单位修改合格后予以加盖合同审核章;对于无计划、无公司领导签字同意、相关资质材料不齐的合同不予审核。

  三、其他要求和责任追究

  1、各单位在接到本规定后应立即组织对本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重新审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关于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无效合同予以终止,对合同内容不完善的予以补充完善,并将审查清理结果及合同复印件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2、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应当对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对外经济合同签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相关部室一起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活动,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

  3、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按公司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整体采购而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合同审查的;

   (二)在合同签订时因工作失误,导致合同有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与合同签订对方之间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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